航空“黑名单”事件判决理由有前后矛盾之嫌
☆案情☆范后军原系厦航航空安全员,2004年9月1日被厦航终止劳动合同。2005年4月30日,厦航向福州各民航售票处发传真,建议不要向范后军出售任何航空公司的航班机票。范后军得知后,找厦航有关领导质疑,因情绪激动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06年3月20日,双方签订调解意见书,约定范后军“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乘坐厦航航班权利”。2008年6月,范后军的女儿出生,范后军即电话告知厦航,并于当天购买厦航机票,但厦航将其座位取消。9月15日,范后军要求乘坐厦航航班时再次遭到拒绝,遂将厦航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厦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无故拒绝其乘坐厦航航班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驳回范后军的诉讼请求。
★点评★作为被列为“黑名单”的人物,范后军希望挣脱锁链而自由乘坐民用航空器,但法院的一纸判决扼杀了他主张尊严、主张平等、主张自由的正当诉求。法官判决的理由之一,是范后军乘坐厦航班机不排除其在航班上可能再次与其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出于安全原因拒绝其登机。该判断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属于对范后军人格尊严的侵害。同时,判决书又强调,厦航限制原告乘坐其航班过程中采取的做法缺乏规定,亦不够公开透明。这样的判决理由不仅前后矛盾,且按照其公开透明的要求,厦航还有权将范后军列入“黑名单”的事实予以公开。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劳动合同纠纷发生过争执,就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封杀,涉及了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问题。依我所见,这份判决书有失水准,难说不是一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