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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09典型民事案件:维权者东奔西突有悲有喜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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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断腿案再审受害人有过失应过失相抵

☆案情☆吴华林在北京地铁南礼士路站赶乘列车,见列车进站疾跑至站台,无法收步,跌入地铁站台下。列车刹车不及,将吴华林的两腿几乎齐根轧掉。吴华林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几经反复,获得赔偿8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吴华林在购置了假肢和必备用具后,再次起诉北京市地铁公司,索要已经发生以及后续发生的辅助器材费用和护理费等178万元。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前终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终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目前还没有结果。

★点评★吴华林不慎身受重伤,值得同情。已经公布征求意见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地铁是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该条规定,即使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当免除经营者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正确的。即使在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自然无过错要件的要求,但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当然要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那就是:故意者,免除经营人的责任;过失者,实行过失相抵,减轻经营人的责任。这才是公平的。地铁是公益事业,承担的是社会的职责,一味地要求地铁承担过重的责任,难说不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医学教授惨死北大医院放手实习医生独诊不合法

☆案情☆2005年12月,北京大学医学教授熊卓为因为长期伏案导致腰椎出现轻度滑脱,北大医院骨科主任李淳德诊断需要尽快手术,很快就会恢复健康。术后,熊卓为并没有像医生说的那样很快恢复,病情反而突然严重。2006年1月31日,术后第7天,北大医院宣布,熊卓为因发生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病历记录记载,熊的肋骨折断了3根,心脏、肝脏全都破了;负责观察、诊疗、抢救的3位主治医生都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大医学院的在校学生,且病历还有多处涂改。2009年此事被披露,卫生部已责成北京市卫生局对此进行认真调查,核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引起争议的一个焦点,便是“医学生或实习医生的行为是不是非法行医”。

★点评★这个案件有两点可以肯定:第一,符合一定条件的医学生或实习医生参加医疗活动肯定是合法的。医学生和实习医生的情况比较特殊,他们在临床指导教师和指导医生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医学生是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在后期的学习阶段是必须进入到临床实习这个环节的。这是培养医生所必须的。第二,完全放手让医学生或者实习医生独立进行医疗活动肯定是不合法的,没有临床指导教师或者指导医生的监督指导,医学生或者实习医生不能独立行医。医院完全放手让医学生或者实习医生独立进行诊疗活动,违背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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