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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第四节 改革办学体制
50.推进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学校探索公办民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改革,增强办学活力。选择部分公办学校探索集团化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校发展。探索优秀校长管理多所学校的改革试验,共享先进管理经验。
51.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重点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到2020年,拟新建民办高等学校10至15所。各级政府要落实民办学校在招生就业、学历认同、土地征用、税费减免、资本运作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办学校的信贷支持,向民办学校投放灵活多样的信用贷款。建立民办学校合理回报机制,允许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建立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教育制度,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养任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立政府基金,资助民办教育发展。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和人事代理制度。
52.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健全董事会决策、校长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民办学校审批、变更、退出机制,建立信用登记、风险预警和信息公开制度。明晰民办学校产权,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资产、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依法加强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民办学校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加强民办教育行业自律,实施对民办学校办学过程监督,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
第五节 改革管理体制
53.明确各级政府教育职责。建立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市政府加大对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统筹,推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发展,提高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本地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防止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充分发挥社区、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发展学前教育和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54.完善各类教育管理体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实行市政府统筹,以区县(自治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统筹、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社会支持的管理体制,完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继续教育协调机制,建立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制度。高等教育实行分类指导、部市共建、行业支持、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明确高等教育管理权限和职责。
55.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提供服务的职责,综合运用法规、规划、拨款、信息等措施对学校进行管理,减少对学校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推动学校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完善政府重大教育决策调研论证、社会听证、信息公开等制度。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进一步明确教育科研、评估、考试机构职责,建立科学的管办评分离的运行机制。加快研究咨询型、认证评价型、人才服务型教育中介机构发展,完善教育中介机构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