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通知
为了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初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各级党政机关重申和提出了八条要求。一是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二是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三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四是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五是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六是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七是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八是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9、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通知
为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切实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初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通知》对各地区各部门重申和提出了七条要求。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带头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二是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数和人数。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三是审核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严格禁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从严控制团组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四是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因公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的责任。出访团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五是严厉打击旅行社及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联系或购买邀请函、编造虚假日程等行为。六是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要高度重视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并曝光。除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七是改革和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10、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确保宪法赋予的人民群众控告权、举报权的落实,更好地促进廉政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于2009年4月23日公布实施。
《规定》就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作出新规定,拓宽了举报渠道。除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并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
《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了举报保护内容,检察机关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方式、数额和经费来源等。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给举报有功人员颁发奖金。因数额巨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规定》对每案的奖金上限作了限制,规定每案奖金数额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