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5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确保保健食品试验、注册检验的科学、公正、准确,加强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健食品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是指承担保健食品试验工作的机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承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试验、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工作的需要以及试验、检验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开展试验、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试验、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辖区内试验、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申请,并负责其日常监督。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试验、检验机构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保健食品试验、注册检验(以下简称试验、注册检验)由试验、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法开展试验、注册检验工作,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试验、注册检验数据和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的试验、检验报告。
第八条 试验、注册检验实行试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试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应当对出具的试验、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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