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
中国入世以来作了很大努力,修改了国家的法律和许多规定,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这使得我们的市场规则更接近于世界通行的规则,与中国贸易的各方都得到好处。这是世贸组织帮助各国人民增加财富的一个十分成功的例子。
在其中惟一不顺利的方面就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争论,纠纷不断。而且中国方面往往成为被告,显得理屈词穷。发达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不仅仅使中国碰到尴尬的局面,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碰到类似的窘境。在这些争论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发达国家是原告,发展中国家是被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穷国和富国的对立,不是偶然的。我认为这是国际贸易中不平等现象的一个典型,是富国强加于穷国的一个规则,是表面上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一个例子。
富国和穷国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来源于这项规定的不平等性。因为不平则鸣。从条文上看,富国和穷国没有区别对待,似乎是平等的。但是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富国远远多于穷国。所以受到保护的实际上主要是富国,穷国则是被强制遵守保护条款的国家。这项规定受益的主要是富国,受害的却是穷国。可是从长远来看,穷国慢慢变富以后,也会有许多的知识产权需要保护,所以它又确实是公平的,要否认它,废除它也是不妥当的。富国常常劝诫穷国说你们将来也会有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需要保护的。因此这项规定就成了一般而言是公平的,具体而言又是不公平的。叫穷国有苦难言,有冤难申。
不仅仅保护知识产权有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从经济学来看,由生产知识的一方为知识产权定价也站不住脚。因为所有的知识都是垄断性的,而根据经济学的原理,垄断行业的定价是要有政府或其他部门管理的,否则供应方会按照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的交点来定产量。这样的产量将低于竞争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点的产量,而价格则高于竞争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点的价格。消费者将不得不花高价买垄断性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拿常识来讲,当知识已经生产出来之后,再增加一份供给的成本是很低的。为了全社会的利益,供应方应该扩大供应量,薄利多销,造福全社会。但是生产知识的垄断企业却不是这么思考的,他们想的是利润的极大化,所以故意限制产量,使其供不应求,同时把价格抬上去,用厚利少销的办法获取超额利润,因此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正因为如此各国政府都规定垄断性产品的价格需要由政府或其他公众机构审核决定,不可以让企业自己定价。可是在国际贸易中并没有一个世界政府来管这些事,于是垄断企业自己给产品定价。受害最大的就是缺乏知识的发展中国家。
按照经济学的原理,价格必须等于成本。这样的价格能够引导资源的最优配置。知识产品的价格也不例外,应该定在生产此产品的成本上。换句话讲利润是没有的。一般的竞争性产品,由于竞争,价格被压低到成本线上。但是垄断性的产品,因为缺乏竞争,价格被供应方控制,可以谋取暴利,伤害消费者的利益。知识产品就是一个例子。严格讲,每一本书也都是垄断性的,因为它就其内容而言是惟一的。其所以没有对书籍要求作政府定价,是因为在更广的意义上看,它还是可替代的,并不是非看不可的。不过做书的买卖的确可以获得暴利。如果有一本非常受欢迎的书,行销几百万册,无论作者,发行商,都可以获得巨大利润。利润之所以巨大,就是因为别人没有版权,不可以出版。在这里竞争是没有的。所以说保护知识产权等于保护垄断。这在经济学上讲是没有道理的。
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发生了保护知识产权和人权相抵触的严重问题。发达国家发明了对付艾滋病的药,可是要价非常高。艾滋病在发展中国家很流行,可是为了活命又不得不买,这就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实上是助桀为虐,帮助敲诈勒索的一方,让他们做了坏事还理直气壮。这件事最后不得不由联合国出面协调。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问题并没有引起普遍的重视。
当然,知识产权是需要保护的,否则将不利于知识的生产。但是它的定价机制需要有所限定。关于知识产权的侵犯问题应该转换为它的定价问题。双方可以在价格上讨价还价,有一个商量的余地。按照现在的做法,侵犯了知识产权是要受处罚的,不是讨价还价的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应该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垄断,是违反经济学原理的事,应该重新审视有关的规定,特别是要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维护一个公正的国际经济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应该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垄断,是违反经济学原理的事,应该重新审视有关的规定,特别是要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维护一个公正的国际经济关系。 (作者: 茅于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