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不鼓励收集
对于废电池的处置问题,乌鲁木齐市环保局相关技术人员说,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已明确指出,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废弃的可充电电池和扣式一次性电池,在目前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旧一次性电池。相应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也已不再把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标准的干电池列入危险废物。
记者查看中国电池协会网站了解到,目前我国的一次性干电池已经基本做到低汞化,正在迈向无汞化,随垃圾分散处理不会对环境产生威胁。更应该做的是从生产龙头上消灭污染,即实现无汞化。由于回收一次性电池的费用很高,没有经济杠杆刺激企业来回收利用一次性电池,事情很难办。需要回收的是那些对环境污染大的充电电池及铅酸电池。
有关资料表明,虽然1997年我国原轻工总会、原国家经贸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出《关于限制电池汞含量的规定》,规定中指出: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市场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市场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但我国的现状是,绝大部分民用电池是一次性电池,而且电池的无汞化进程并不乐观,许多中小厂家还在继续生产高汞电池。
目前,我国批量生产低汞无汞电池大厂家,市场占有率不到15%。所以,用已实现电池无汞化的发达国家的经验来套我国现实,显然不合国情。有关专家认为电池中不仅汞会造成污染,锌、锰、镉、铅等随生活垃圾腐烂渗入地下,也会造成污染。这些有害物质随着食物链进入人体,极大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
目前,我国环保部门要求销售的电池都必须是无汞的或者含有微量的汞,汞含量只有电池总量的千分之一,随垃圾填埋后,电池里的重金属进入填埋场渗液数量非常小,可以随生活垃圾处理,并不构成污染。铅酸蓄电池和对人体健康危害非常大的镍镉电池应该回收。而回收处理废旧电池成本过高,从经济角度看无利可图,何况在回收过程中还可能产生二次污染。
打破僵局需政府表态
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次松说,由于一次性电池的汞含量较高,如果随意丢弃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因此国家过去一直鼓励将电池统一回收处理。所以,一直以来,从刚刚懂事的孩子到普通市民,以及各个学校回收电池的活动都搞得如火如荼。但是,由于电池的生产工艺悄然发生了改变———无汞或低汞电池,不会对环境产生危害,可与其他垃圾一同处理。那么,无汞或低汞电池质量是否可以得到保证?是否真如说的那样不含汞或含有微量的汞呢?市民是该收集还是放弃回收呢?这一个个问题,都需要权威部门给出答案。如何打破这种尴尬局面,还需政府出面化解。
前不久,广东珠海市因废旧电池回收点无人处理,一律师遂以“公民知情权受侵犯”和“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将珠海市环保局告上法庭。律师以一名普通公民的身份向环保局“发难”,提起了珠海市有史以来第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其产生的多重社会意义已经远远大于案件本身的胜败结局。对于缘于一起毫不起眼的废旧电池回收事情普通公民诉行政机关的案件,其社会关注度之高实为罕见。(吴亚东冶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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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废电池回收现状
1、政府部门:部分城市的政府有关部门处于对社会的责任感,与环卫工作相结合,在还没有最终处理办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公益性长期回收工作,接收社会各界所收集的废电池,他们大大推动了非政府组织和其它回收活动的进程。
2、非政府回收:部分地区性的民间环保组织和高校环保社团,或独自举行或与企业合作,开展的地区性废电池危害性宣传和回收活动,部分组织还在小区、学生宿舍等场所设立了长期的回收箱,以宣传教育的方式向市民和同学介绍废电池的危害。但如果没有政府部门接收所收集的废电池,回收活动就无法具有长期性。
3、商业回收:部分电池生产企业和商场以宣传为主要目的,进行的短期废电池有奖回收、以旧换新等有偿回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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