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王教授,公众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到底界限怎么划分,以往的两次条例上没有提及的,但是这一次相对比较清晰地把它界定出来了,你觉得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王锡锌: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我们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征收,在《宪法》和《物权法》上明确强调了,如果征收这些私人财产,可以,但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首先公共利益必须界定,不能够仅仅靠拍脑瓜,也不能够靠抛硬币等等其它的方式,必须有一个说法,所以非常难界定,但必须做。我们这次来做这样一个界定,首先可以明确我们现在政府征收的整个新法将要适用的范围,必须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才可以去采取征收。
主持人:
但公共利益这个利益谁来解释,我们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从地方政府认为这就是公共利益,但是也许百姓不这么认为?
王锡锌:
公共利益绝对不能够由一个地方政府官员或者一些部门单方面界定,如果这样的话,整个公共利益界定就很难,很难让民众相信、信服:界定分两种:第一种,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们这次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七种情形做了一个规定。第二种,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利益提出来以后会有很多争议的时候,就要引入特别的程序。
主持人:
您说到程序问题,我们这次从征求意见稿里看到几个数字很关键,90%,两个2/3,这是什么意思?给我们解释一下。
王锡锌:
这就是一个讨论公共利益以及公平补偿的特别程序安排,那么我们在公共利益的界定里面其中有一条,就是危旧房的改造,其实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旧城改造,旧城改造从范围上来说,带有商业性的旧城改造占到我们拆迁中的大部分,它的面很广,在这个面之下争议又最大,到底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为了商业开发,说不清楚。以往都是地方部门说了算,所以引发很多问题,今天我们特别程序引入,第一,要不要去进行危旧房改造,这个定性问题谁说了算?不再是地方官员,不再是地方领导说了算,而是要有被征收人90%以上的人同意了、认可了,才认为是公共利益。第二,2/3是关于,即便是已经定为公共利益可以搞了,补偿怎么搞,如何做到公平的补偿,2/3以上的被征收人要认可补偿方案,这样在定性和补偿两个方面,实际上引入的是一个民主参与、民众决策的程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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