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制定对大学科技园的绩效评估评价体系,指导大学科技园在海淀区长期、协调发展。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大学科技园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二条 对经绩效考评优秀的大学科技园推荐的园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海淀区各项发展专项资金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创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对产学研合作项目以及产学研合作成功案例的推广工作,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建设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对于达到一定规模、年活动数量较多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和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支持方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项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投入经费20%的支持。
上述服务平台需位于海淀区,平台服务对象为海淀区内企业。
第十五条 对于经大学科技园培育成功上市的企业(暂定为境外主要证券市场、境内A股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上市),每上市一家企业,给予大学科技园50万元的上市扶持资金。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应为园内企业上市后在海淀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协调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聚集优质企业,对自2007年1月1日之后入驻大学科技园的新设企业,或从其他地区进入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将其区级财政贡献的5%用于奖励该企业所在的大学科技园。
第十七条 对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对园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建设持续投入进行升级改造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以保持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八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内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大学科技园内企业加入国际行业协会、科技商会并积极参与交流活动;支持企业在标准制定、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认证等多个领域开展国际合作;支持企业管理及研究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发表演讲,鼓励在重要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对上述国际交流活动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关支出费用20%的补助。
第十九条 鼓励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在海淀区发展。自2008年起,以该经营管理机构上一年区级财政贡献的10%为额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联盟的建设。政府每年给予中关村大学科技园联盟1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联盟开展各类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动。该笔资金由大学科技园联盟常设管理机构统一支配。
第二十一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在海淀区拓展产业空间,输出品牌、管理与服务。海淀区政府有关部门向大学科技园提供区域发展信息,鼓励大学科技园与区内街乡、国有企业等具有空间资源的单位开展合作,优化地区产业结构,形成新的高端产业聚集区。相关合作项目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大学科技园的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协助大学科技园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高社会知名度。对大学科技园及其入驻的重点企业涉及的行政事项,协调提供快捷办理。
第五章 申报办理程序及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及大学科技园所推荐的园内企业申报海淀区各项发展专项资金的,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持政策的,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汇总园区注册经营企业情况、经营管理机构自身经营情况,向海淀园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申报事项涉及海淀区其他政府部门的,也可直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政府各有关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
第二十四条 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财政支持资金,每年底应总结其使用情况并报海淀区财政局和海淀园管理机构备案。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受区财政局和海淀园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给予大学科技园的支持资金,在明确用途的基础上,应加强后期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使用用途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海淀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海政办发〔2008)60号2008年10月21日发布并实施
为进一步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落实各项相关政策,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大学科技园评价体系,引导大学科技园发展
(一)大学科技园评价体系
建立大学科技园评价体系,对海淀区的大学科技园进行评价,推动大学科技园发展。评价指标包括大学科技园整体情况、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大学科技园内企业情况、产学研合作情况四大类指标。评价结果分为三级,A级80分以上,B级60—80分,C级60分以下。
(二)评级有效期
本评级结果有效期2年。
(三)评审程序
1.发布海淀区大学科技园评价通知。
2.受理大学科技园申报材料。
3.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评审。
4.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评级证书。
二、采取优先支持原则,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
(一)支持政策
为支持大学科技园及入驻企业发展,对大学科技园推荐的申报海淀区各项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采取优先支持的原则。对A类大学科技园推荐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加10分,对B类大学科技园推荐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加5分。
(二)推荐原则
大学科技园要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保证推荐项目的质量,否则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设立“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一)支持政策
为推动“海淀区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发展,对获得示范基地称号的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支持1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产学研合项目、创业投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
(二)申请条件
1.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在资金、场地、人才、市场推广、项目管理等方面能够支撑“产学研”合作顺利开展。
2.具有一定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过去3年内具有10个以上成功转化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项目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
3.今后每年制定“产学研”工作计划,并保证有一定数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4.与母体高校或其他科研院所签订有5年以上“产学研”合作协议。
(三)示范基地的有效期
“海淀区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称号的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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