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对农民基本财产权利的尊重
主持人:胡锦涛总书记在9月30日与小岗村村民座谈时谈到,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什么要允许土地流转,如何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情况下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于建嵘:对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现在学者有很多争论,但是我想关键的一点,就是如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所说的,以农民为主体。土地流转的权利对农民而言,是个基本的权利,有利于农民基本权益的保护,因为它确定了基本的财产权利。另外,土地不应仅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而应真正成为他们的财产。一方面,这有利于土地相对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从土地转让中获得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资本积累,可促进农民向城市流动。
主持人:农村要搞土地流转,但是我国农民多耕地少,有什么办法保证不会出现大量的流民?
党国英:我们和过去相比有几个有利的因素:一、国家规划的能力比较强,比如说基本农田和农地政府有规划,这样的农地的价值,如果要交易,市场价格会很低,不至于成为投机的对象,当然我只说法律如果落实得好,不容易成为投机的对象。二、农民的几项社保工作搞得比较成功,一个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二是农村医疗保障。这些措施造成,农民不至于因为天灾人祸,特别是因为家里人得病而卖地,我说的“不至于”是相对而言的,我们现在这个保障程度还不是很高,这是事实。我们进一步推进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推进农民社会化养老,更好地去做农村的最低生产保障这项工作,基本上可以防止农民因为日子没有办法过而把地卖掉。
所以总体来讲,我比较乐观,我不认为我们深化农村土地制度之后,会出现大量失地农民比现在还多。如果我们深化了农村土地改革,可能会提高征用农民土地的价格,这样就可能会限制盲目乱占耕地的现象,反使我们乱占耕地的这样情况得到遏止,我们深化改革后,失地农民应该是减少而不是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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