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近日,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围绕当地政府制定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和工作任务,按照规定渠道积极筹措所需资金。二是积极参与研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配套措施。包括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以及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三是多渠道筹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多渠道筹集和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帮助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廉租住房资金保障工作,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四是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包括落实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以及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五是切实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的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明确,政府购建廉租住房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六是进一步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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