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十一五”末,中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将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央财政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专项支持。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会议提出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会议要求廉租住房制度扩大保障范围,“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为确保资金来源,会议指出,各地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会议还首次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专项支持。
从1998年提出建立廉租住房构想至今,中国廉租住房制度已经走过近10年历程。1999年建设部曾出台《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2004年3月在此基础上多部委共同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制度,须具备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两个条件。
建设部通报的数据显示,截至 2006年底,全国657个城市中有512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累计已有54.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
建设部今年2月通报了145个城市未按照《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时建立廉租住房制度,166个地级以上城市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开始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这些未建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大多处于中西部地区,因土地出让收益很少,所以给出的理由都是资金问题,甚至有地方政府还提出中央财政是否可以给予支持。”建设部一位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国办发[2006]37号文件曾规定,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当时,建设部给这些城市设定时间底线,要求在2007年年底前确立廉租住房制度,并明确提出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要应保尽保。
上述建设部人士透露,中央首次提出专项资金支持中西部落实廉租住房制度,表明了中央改善民生的决心很大。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2007年三季度对各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要求,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规范住房供应管理,完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制度。
会议同时要求,在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同时,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制度,严格审查购房者资格,合理确定住房标准,严格上市交易管理,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孙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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