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明确了哪些问题?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李维森:这一标准从技术上界定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含义、组成与分级,规定了数据内容及加工过程,对管理与服务系统及支撑环境提出了要求,适用于各级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服务和维护。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依托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数据集、交换管理系统、在线服务系统和支撑环境组成。数据集是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面向服务的产品数据(含地理实体数据、影像数据、地图数据、地名地址数据和三维景观数据)、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专题数据,以及目录与元数据;交换管理系统与在线服务系统是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用接口和运行维护工具;支撑环境是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保障条件。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分为国家、省区和市(县)三级,每级由若干节点组成,各节点技术结构基本相同,通过网络相对独立地提供服务,横向实现相邻地域的衔接,纵向建立垂直关联。
记者:请问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三个概念有何关系?
李维森:三个标准不仅明确提出了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定义,也理清了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既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相统一,又充分考虑和适应了测绘科技发展带来的变化。
三个概念之间,可以说地理空间框架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及相关政策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的总称,或者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要通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来实现。其中,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中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和支撑环境组成。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中面向服务的产品数据、地理空间框架目录与交换体系和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在线服务系统和支撑环境组成。
记者: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中怎么分工?与相关专业部门是何关系?
李维森: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由国家、省区和市(县)分级建设,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建共享,纵向上下联动、横向互联互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地理空间框架的核心,根据我国基础测绘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制度,国家测绘局负责以1:100万至1:5万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为数据主体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1:1万、1:5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为数据主体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1:2000至1:5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为数据主体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还规定,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体系不仅包含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也包含通过交换获取的专题数据,这部分数据需要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采集、提供与维护。另外,地理空间框架中的网络、交换体系等建设,必须依靠国家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基础设施,因此,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始终离不开相关专业部门的合作与支持。
记者:地理信息在线服务是否存在涉密问题?
李维森:地理空间框架是否涉密完全取决于其数据是否涉密。涉密的数据只能在涉密网中运行,非涉密数据可以放在政务外网、公网等非涉密网提供使用和服务。涉密的地理信息数据及其衍生产品,未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公开使用,严禁在公共信息网络上登载发布使用。因此,在提供地理信息在线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政策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对地理信息数据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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