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
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减少储量消耗和矿山废弃物排放。鼓励应用陆上油田的二次采油、三次采油技术和低渗透油、稠油的开采技术,促进石油的高效开采。大力提高北方厚煤层矿井回采率。突破煤层气开发的关键技术,提高煤层气采收率,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加强深部和复杂难采铁矿安全高效开采技术研究和应用,到2015年,铁、锰、铬矿的采选回收率平均提高3-5个百分点。推广溶浸采矿技术,开发深井采矿技术,探索矿山无废采矿技术等,提高有色金属矿产回采率。推广先进适用的资源综合回收工艺及选矿技术,采用超细粉碎设备和高效节能、环保的大型浮选设备,提高有色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的选矿回收率。
加强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准入管理和监督检查。新建矿山不得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准入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颁发、延续采矿许可证。强化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监督检查,引导和强制矿山企业切实提高矿产资源采选水平。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促进矿产资源节约开发。
(二)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与综合利用,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加强煤层气和煤炭的综合勘查和综合开发,鼓励煤矿瓦斯的综合治理和综合利用,对煤层气富集区勘查开发活动必须统筹规划。对煤层中含气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且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煤层气重点开采区,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规划,优先进行煤层气抽采利用,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对已设立煤炭矿业权的区域,必须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和开采。加强油页岩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按照炼油-化工-发电-多金属-建材一体化联合生产模式,实现油页岩的高效、节能、环保开发利用。重点加强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稀散元素矿产等共伴生矿产资源开采、选矿过程中的综合开发利用。合理开发利用与铁矿伴生的铌、稀土、钒、钛等资源。加强伴生硫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油气资源领域硫资源综合回收,弥补资源的不足和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加强盐湖资源的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
加强矿山固体废弃物、尾矿资源和废水利用,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水平。以产生量大和利用潜力大的矿山废弃物为重点,研究推广煤矸石发电和建筑材料生产等技术和工艺,到2015年,煤矸石利用率达到70%以上,粉煤灰利用率达到75%以上。加快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和开发,拓展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领域,充分利用尾矿资源中的有用成分。提高矿山废水的循环利用效率,矿业用水复用率提高到90%以上。提高铁、铜等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水平,有效替代资源的开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激励引导机制。推动实施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计划,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低品位、共伴生矿产、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尾矿资源等的调查工作,全面评价综合利用潜力。严格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地质勘探报告评审备案制度。对暂不能综合开采或综合利用的矿产及含有用组分的尾矿,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明确尾矿开发的准入条件和技术要求等规定,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改造项目和综合利用项目,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优先用地供给,提供信贷金融支持。实行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名录制度,建立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有效引导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三)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
按照“再勘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促进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加大对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矿山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状况。以矿山企业为主体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推进煤层气、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多金属尾矿资源等综合开发利用,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安全、环保、可持续地发展矿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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