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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敲定
2006年11月23日,《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送审稿)》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原则通过。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其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实行就近安置,并按以下方式之一结算差价:1.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低于海南省政府现行规定最小户型面积经济适用房(目前我省经济适用住房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价值,置换与最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相等的安置房,不做差价结算。2.置换同等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年度经济适用房计价标准,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做差价计算。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统一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此外,在我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人可以优先购买原被拆迁地段改造后建设的商品房,拆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偿。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被拆迁单位在册人员名单,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安置搬迁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给予每户1-3万元的奖励。被拆迁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权计户;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证都没有的,以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没有建房批准文件的,以一处宅基地为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用地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有子女的老年人,与所随子女合并为一户计算。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在建筑物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20%的奖励。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据海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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