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由引进项目单位所属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向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对引进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对人选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条申报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表,包括对项目的评估、论证,人选基本情况、获专利情况、发表论文论著情况,主持研发项目和新产品情况、获奖励情况及2名以上同行权威专家对其以往专业业绩的评价、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和相关证书佐证材料等;
(二)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新创业研发转化项目介绍,包括知识产权、研发转化周期、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
(四)对所报项目的权威评价资料,包括权威部门评价和与项目相关的论文等;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第十一条评审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办公室根据受理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函评。采取盲评形式,不透露被评人姓名,请同行两院院士、专家按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进行评议。函评专家每次不少于9人。函评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会议评审。函评通过后,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阅申报材料和听取推荐人选本人答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投票,获得实际到会专家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提名领军人才建议人选。
函评专家与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重复。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推荐人选存在亲属、合作或其他形式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参与评审的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与评审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根据专业领域及项目特点,将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十五条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设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每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引进领军人才的区县、委局筹集1亿元。对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0万元,其中项目资助费200万元,安家资助费100万元,由市财政和引进领军人才主管区县、委局各投入50%。
第十七条经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办公室通知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主管部门,并与所在区县、委局及领军人才本人三方签订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合同。
第十八条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拨付主管区县、委局等申报单位,由主管区县、委局连同配套资金一并划拨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由单位直接拨付给领军人才本人。安家资助费、项目资助费由办公室负责监管落实。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当年没有安排的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九条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
(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三)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
(四)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等荣誉称号;
(五)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其子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第六章管理、服务与考核
第二十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考核指标,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接受专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可依据合同条款撤销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年末,对本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编制年度执行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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