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大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吸引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天津。
第三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载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二章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当是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津创办企业、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
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业所有;
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
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二)领军人才携带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重点产业的启动和发展;
2.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三章工作机构
第五条成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在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组织、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委、市滨海委、市科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市财政局有关处室组成。市人事局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并会同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对申报专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七条按专业领域成立天津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确定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每个专家评审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均由两院院士担任;秘书长1名,由市人事局负责同志兼任;委员由相关领域的两院院士、知名专家以及经营管理、金融投资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每次出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9人,其中外地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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