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新能源车示范城市审批过半 打破地方保护 政府采购新标准正制定 -铁路七月起再调运行图 提高效率 东航豪掷百亿购20架空客A320 -1.53亿病险水库建设款违规使用 浙环保部门:千岛湖水质总体良好 -530亿新基金增援股市 A股高管减持套现潮 资金暗流涌动银行板块 -房地产开发商自报成本:我们只赚到12% 李嘉诚加速开发内地房市 -广州公积金中心回应"年薪27万"质疑 称2000万管理费与工资无关 -部分央企对废物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 个别央企生化排污超标5倍 -中俄签署经贸等多项合作文件 俄称无法对华输送天然气 联合声明 -沪深修订股票发行办法 参与网下报价配售对象不得网上申购新股 -上海居住证转户籍3年内不限总量 纳税百万降门槛 厘清三大悬疑
首页>>卫生政策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6 月 18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第九条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

来源: 中国网
1   2   3   下一页  



相关文章:
最高法:个别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 将严厉打击
两高明确医疗机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定性处理
支持险企参与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政策近期逐步出台
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参股医疗机构
财政部:4方面措施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正常有效运转
多措施抑制药价高 国家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加价
陈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北京曝光恩济中医院等14家违规医疗机构(名单)
图片新闻:
中科院:全球变暖将在中国北方引发大规模沙漠化
钢铁业跨区域重组大幕即将拉开 宝钢模式或成范本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