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保障基本医疗需求
据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着眼于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在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上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地区现实情况出发,根据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省统一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执行。
门诊特定病种的范围由各统筹地区在省统一规定的范围内选定。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基金支付比例在40%—60%之间。鼓励有条件的居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此外,有条件的地区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设立社区门诊医疗统筹,引导参保人员更多地利用社区医疗服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过统计,今年陆续作为城镇居民医保试点的梅州、湛江、揭阳、韶关、惠州和肇庆六市应参保人数有690万人,每人每年可获得35元补助,省一级财政支付2.4亿元左右。
财政补助原则上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
广东省珠三角各市在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过程中,根据自身实际,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的投入力度,增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和调剂能力。
《意见》规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以家庭缴费为主的基础上,建立政府财政的缴费支持机制,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从而充分体现家庭、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分担原则。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由财政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由当地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另外,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实际参保人数人均每年3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在市、县、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各试点城市还将建立健全社会医疗救助、社会共济、互助帮困等制度,对医疗费用负担过高而影响家庭生活的低收入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有关负责人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属地管理,统筹地区进行试点本着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选择,在居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建立财政补助机制,不断优化服务,积极引导和帮助居民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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