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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一周年 透析五大热点现象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6 月 08 日 
关键词: 新股发行制度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新股发行 制度改革 制度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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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发现象:

 

    打新失败只是第一步发行失败将是第二步

    管理层近期明确表示,下一阶段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要在询价环节、定价环节进一步强化询价对象的责任机制,进一步提高定价的合理性

    □记者 侯捷宁

    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重启的一年中,“破发”彻底颠覆了“新股不败”的神话。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在发行体制愈来愈市场化的今天,新股破发是很正常的现象;但不可忽视的是,新股频频破发也暴露出目前的新股定价机制仍需要完善。

    去年6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2010年1月28日,中国西电开启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第一单。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3日,新股发行重启后的256只新股、次新股中,已有67只个股跌破发行价,占比26.17%。在这些破发个股中,有9家公司股价较发行价折价20%以上。

    新股在各个板块的频频破发,再次引发市场对新股发行机制的关注。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此也表示认同,“我们的目标就是要使新股上市定价成为一种不确定现象,首日破发是一个标识,背后就是打新与炒旧具有同等风险。”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早在启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之初就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新股没有绝对利益的保证,特别是在经济、股市都不好的情况下,新股的风险会加大。

    数据显示,新股发行重启以来,发行市盈率已经从2009年6月的32.9倍一路上升到12月份的65.45倍。今年1月份发行的28只新股平均市盈率达到了67.79倍;创业板公司更是从第一批平均56.6倍,一路飙升到76.48倍、78.77倍、88.62倍,最高个股发行市盈率超过了100多倍。

    分析人士指出,虽然监管层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推动承销商、询价机构在市场定价方面能够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但从目前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推进的实践看,机构定价能力和主承销商的估值能力仍然令市场产生较大质疑。而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询价机构报价水平整体偏高问题尤为突出。

    对此,监管部门也有清醒的认识。中国证监会主席有关负责人多次表示,发行制度改革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目前公众投资者参与比例和意愿高、定价约束力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询价机构需要承担更大责任,如何提高其公信力非常重要。询价机构必须要提高风险意识和专业知识,不能唯利是图,要对市场长远发展担负责任,担负起对市场、中小投资者正面引导作用。

    因此,管理层近期明确表示,下一阶段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要在询价环节、定价环节进一步强化询价对象的责任机制,进一步提高定价的合理性。

    “举报现象”:

 

    公众积极参与“审核”新股上市战战兢兢

    在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前引进公众投资者的监督机制,这是提高一级市场公信力的一个关键措施,避免一些公司‘带病’上市

    □记者 马红雨

    自去年6月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启动以来,众多企业高高兴兴地持柬赴宴,但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上市前被收回了“请柬”。

    如立立电子首开IPO申请先批后撤的先例;安徽九华山上会未通过,打破了内地企业二次上会没有失败的传说;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因为境外上市未果而转投创业板,却被疑在股权结构转换方面存在瑕疵。这些拟上市公司在社会各界筑起的“举报门”前折戟沉沙。

    今年以来,新股被暂缓发行或暂缓上市现象不断出现。当升科技在已获得证监会的首发申请审核通过,离挂牌上市仅一步之遥之际,却遭到了王华的实名举报。

    创业板的新大新材在最后关头发布公告暂缓上市。据悉有人举报称,新大新材曾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及上市造假等多项“罪名”。新大新材董秘季方印进行了回应,称上述指控完全不属实。

    “在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前引进公众投资者的监督机制,这是提高一级市场公信力的一个关键措施,避免一些公司‘带病’上市。举报应来源于事实,是投资者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体现,不应设置任何的门槛和障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

    众所周知,暂缓上市甚至IPO失败将对拟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造成重大打击,延误企业上市进程,打乱企业发展计划和经营管理活动,外界的负面关注甚至会影响公司形象和商誉。

    “招股说明书不应存在欺诈问题、误导性及虚假的宣传,应鼓励公众投资者积极监督;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该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心平气和地对待公众投资者的质疑。毕竟真金不怕火炼,不要认为这是公众投资者对自己过意不去,在给自己惹麻烦。正视和公众投资者的质疑,应当视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自信的表现,否则很难相信上市以后会善待投资者。”刘俊海指出。

    另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公众投资者也应当依法监督,特别是举报拟上市公司违法或虚假陈述时,应当有真凭实据,靠证据说话。在表述上不应使用侮辱性的或攻击人格的语言,要做到有事说事,有话好好说,否则容易引发名誉权的诉讼。

    “监管机构在接到相关的举报及新闻媒体批评性的报道时,也应当提高警惕,特别是对公众投资者存疑的环节,可以责令申请发行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撑其上市请求,同时为广大投资者释疑解惑,解除公众投资者在监督活动中提出的各种疑问。”刘俊海强调。

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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