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尼系数不缩小 中等收入者比重难提高
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也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在不久前闭幕的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因此,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为了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十一五”期间,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通过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来解决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问题。
基尼系数不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难提高
中等收入阶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这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共识。但考虑到实际可比城乡差距的继续扩大,我国至今为止都没有形成中等收入阶层的雏形;而在城镇内部,收入和财产的集中化也使城镇中等收入者难以成为一个稳定的阶层。因此,“十一五”期间要高度重视缩小收入差距,至少不能让收入差距再加速扩大。只有着力于降低基尼系数,才能把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提高。
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容”和中等收入阶层的形成要靠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需要市场效率与社会公正相协调的政策,需要赋予劳动者和其雇主分享利润的权利,需要税收等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调节,还需要教育与再教育体系对人力资本的提升。这些都是“十一五”期间需要不断完善的。
“十一五”期间要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中等收入阶层,特别要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差距;在城市化率不断提高的同时,我们要避免看到“有城无市”情况的发生,尤其是进入小城镇的农民,不仅要实现空间上的位移,而且要实现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要在城镇内部真正形成中等收入阶层,特别要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可持续收入能力。
重视收入分配法制化建设
收入分配法制化建设是指用法律制度和规则去规范、约束个人收入分配行为,而不直接介入分配过程,从而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法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具体表现在立法调节和司法调节两个方面。立法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包括最低工资立法和各种社会保障立法等。针对目前个人收入分配立法不健全的问题,“十一五”期间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加快立法步伐,以统一的法规来约束和规范全社会及其成员的收入分配行为。针对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十一五”期间分配司法的重点应是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
从执法的角度看,要加大打击力度,从重处罚和惩处非法暴富,使其违法行为的成本远远大于其经济上、政治上、心理上的收益,并提高违法犯罪行为的受罚概率。从监督的角度看,要健全分配监督机制,形成国家、社会、群众和党的监督相结合,内部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层层监督、上下联动的分配监督体制。
“十一五”期间,尤其要对国有部门的收入分配依法加强监管,防止社会共有的垄断利润转化为小集团的利益和个别人员的薪酬福利,积极探索超额垄断所得向全民所有者的转移机制。对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行为要进行有效监控,避免借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之名行侵吞全民优质资产之实,在企业微观收入分配机制设计上要审慎对待年薪制,使企业薪酬制度能够切实起到有效激励的作用。对国有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元化分配机制,充分激发国有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完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征收体系
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控重点是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它主要表现在对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遗产赠予税、物业税、存款利息税、特别消费税等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税收调节体系的运用上。据统计,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数额占整个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6.5%;而亚洲各国平均占12.7%,非洲各国平均占11%,美国占43%,日本占38%,澳大利亚占55%。由此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与世界各国相比,还有差距。
目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仍是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占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二左右,这不利于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十一五”期间,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赋的前提下,应注重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来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拓宽对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制定合理的税率和建立有效的征管机制来调低过高的收入,在总体上要提高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了提高农民的福利水平,要在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同时要确保该项收入能够最终补偿给失地农民。
对过高收入的调节,除了运用个人所得税外,还要借鉴国外经验,尽早开征遗产赠予税、物业税、特别消费税等进行调节。
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里,市场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起基础性作用。但由于市场的自发倾向和劳动者个人天赋与能力的差别,难免造成收入的悬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实现公平目标,社会保障将对个人收入差距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1949年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人口老龄化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以国家包揽为特征的单一型社会保障制度,因其覆盖面小、资金渠道狭窄、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等问题的存在,而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新体制需要。为此,“十一五”期间应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效率与公平相兼顾、改革和过渡相衔接的原则,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新经济体制要求的、覆盖全体公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从社会公正和公民权利角度来说,“十一五”期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一项必须提上工作日程的工作。(杨宜勇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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