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爱军:
对,在本案审理前后,我们也注意到了媒体所报告的相关案例,但是因为报道的内容相对简单,所以我们无法详细解读其中的犯罪构成,因此对这些案例,我们在这里不好评述,主持人。
主持人:
好,谢谢高庭长。
白岩松:罪名的转变缘于环保意识的加强
岩松,你看,从这次罪名的转变,你觉得我们是对于环境污染这个事情变得越来越重视,还是以前的法律判的是轻了?
白岩松:
首先有一个大背景的角度,我一开始已经说了,前一个法条其实是1997年才加进来的,这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污染环境的类似案件开始增多,为了起到一定警示和法律惩罚的作用,设立了这样的法条。但是十几年过去,有些地方、有些人更加变本加厉,其实在已经环保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它的主观故意性就变得更加明显,如果刚开始还是环境意识不强。但是到了现在,尤其在盐城这个案例,其实当地环保部门也都一再告诉它什么是合格的,什么是不合格的,不能排相关的废水,但是它依然在偷排,所以主观故意性经过这么多年发展之后,其实显现得更加明显,这当然是一个背景。另外这个案件出来之后,你会发现其实民众的愤怒也跟很多年前是完全不一样,大家对环境意识日益的增长。
但是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比如仅仅在三年前,华南也是有那样一个企业向珠江里面偷排了200多吨相关废水,结果当地民愤也很大,污染的是珠江水,潜在的对水质有很大的威胁,也制造了相关的经济损失,当时要强调从严惩处,但是用的还是前一个罪名,他有一定的认罪态度,判三年缓三年,所以跟这个的差别还是很大。
新闻背景:同案不同判的案例
主持人:
我们今天关注的是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如果从媒体报道上来看,跟以往发生的一些水污染事件性质没有太大的不同,但是判罚结果却出现了迥然相遇的局面。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同样类型的犯罪,但是犯罪结果的处罚却不一样的情况也不罕见,我们不妨来关注几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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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标,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期徒刑11年。
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一审判决,成为我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而此前,我国在对类似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均是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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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沱江水污染事件
相关责任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有期徒刑3到5年。
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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