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1+1》——同案不同判:情理?法理?
主持人(董倩):
各位晚上好,欢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我们知道以往在面对这些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时候,法律往往用得最明,叫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是我们注意到,本月在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他们却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盐城水污染案件进行了判决。岩松怎么看待这种罪名的转变?
白岩松(评论员):
其实这几个月以来,不管是因为醉驾或者其他的因素,虽然跟过去案件情节有些相似,但是都启用了新的跟过去类似的罪名,判的似乎也更重了一些,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去想,这只是一个过渡时期的特殊情况,还是要一步步走向同案同判,还是继续让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长期存在,我觉得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主持人:
我们先来关注一下盐城市的这次一审判决。
解说:
投放危险物质罪合并其他罪行,共执行有期徒刑11年。8月7日,盐城市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等到了自己的一审判决结果,而标新化工厂生产负责人丁月生也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刑六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此次判决结果备受瞩目,有媒体报道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环境污染者,因为我国此前在对类似的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是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判处,而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刑期为三到七年。
半年前,胡文标所在的盐城市标新化工厂排出的工业废水导致水污染,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的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21万元。在8月7日的一审判决中,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盐都区法院认同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法院认为胡文标等人故意排放污水的意图明显,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而面对一审判决结果,胡文标在庭上和庭外一再表示,外排废水是事实,但流入河中不清楚,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并且提出了上诉。
此罪彼罪,孰重孰轻?
主持人:
刚才涉及到两个罪名,岩松用最简单的语言给我们解释一下这两个罪名不同。
白岩松:
首先从概念上我们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先要做一个背景介绍,其实这一个罪名也是1997年的刑法修订新加进去的法条,但是隔了12年,似乎就已经被现在新出现的一些重大污染罪涵盖不了,因此要启动投放危险物质罪。你看它们俩的区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大家现在在PPT上能看到,是违反国家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其实它带有一定的间接故意。
投放危险物质罪就不一样,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疾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就是主观工艺,难怪在盐城的判决过程当中,其实辩护的重点就放在,我是排放了,但我不是主观故意。由于是主观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会导致刑期的不同,比如看前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也就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但是如果是投放危险的物质罪,大家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非常值得关注的是,盐城的判既没有选择十年以下,也没有选择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是选择了中间的节点,是十年。
主持人:
咱们站在非法律人士的角度来看,这两种罪名在很多地方都是差不多,你觉得会不会造成因为我们不懂得法律这么细致的区分,从而觉得这两个差不多?
白岩松:
老百姓的话其实要翻译过来,一个是间接故意,一个是主观故意,一个是前者带有一点过失,但是后者你是故意的,就像最近这几个月陆续出现关于醉酒驾车致人于死地的情况,有的地方是交通肇事罪,这是过失,但有的地方是威胁公共安全,那就是故意,所以它的刑期也就不同。
为何判处投放危险物质罪?
主持人:
关于这次为什么援引“投放危险物质罪”,我们来连线一下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高爱军。
高庭长,您好。
高爱军(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刑庭副庭长):
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
您先给我们解释一下,为什么这次用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高爱军: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危险事故罪,它们的行为对象上有相似性,也就是均包含有害有毒物质,分析这两个侵犯的客体,某种程度上看,我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是对公共安全的侵犯,也正因为如此,使得两个罪容易产生竞合的表象。
区分两罪的关键就在于分析两名被告人的主观意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一般是表现为过失,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本案当中,我们相关的证据均表明,两名被告人明知排放的废水当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也明知该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特别是因为排放废水,对我们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整改以后,仍然没有采取环保的措施,继续大量偷排。因此我们认为,其主观上具有明显放任的故意,也就是间接故意。
主持人:
高庭长,我想打断您一下,类似的案件以往也有过,但为什么这一次你们用的是这个罪名,而不是以往的重大污染事故罪。
新京报:刑事重判能遏制环境污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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