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收“生态税”或“生态附加税”,建立长期稳定的补偿资金来源
课征生态税,可以有效地解决生态资源物质补偿和价值补偿的双重关系,可以有效消除市场在生态环境问题上存在的外部不经济现象。目前我国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生态税收,在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与生态税相去甚远。
建议一:设置生态税种。“生态税”在内容上应该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1)区域上,西部地区作为中国生态屏障区,为全国的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难以计量的生态服务功能,需要设置具有典型区域差异的税收体制,补偿西部的生态保护与建设,体现“分区指导”的思想。(2)类型上,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利用税收手段予以限制,如对木材制品、野生动植物产品、高污染高能耗产品等的生产销售征税。(3)对环境友好、有利于生态环境恢复的生产生活方式给予税收上的优惠等。因此这里的生态环境税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税种定义,而是建立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协调发展的税收体制的含义。
建议二:在“生态税”没推出之前,可以考虑先推出“生态附加税”。“生态附加税”类似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的形式,其优点在于税源较为稳定,征收简便。“生态附加税”可附在4种主要税种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三峡年发电量847亿千瓦时,如果每度电提取生态补偿费5厘就是4235亿元,仅此一项可以保住28个像云南省德钦县那样的长江中上游贫困县的原始森林。又如内蒙,如果征3%生态附加税,按其年税收收入700亿总量计算,一年的生态税收就能达到近3个多亿。
(五)明确“生态功能区的区划”,科学界定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范围
西部地区要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明确各生态功能区的定位、保护的责任和补偿的义务。建议将“生态功能区”分成五个级别:Ⅰ、Ⅱ为生态效益的提供者,Ⅲ为不提供者不受益者,Ⅳ、Ⅴ为生态效益的受益者。由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对Ⅳ、Ⅴ级收费,对Ⅰ、Ⅱ级进行补偿,从而建立“提供者收费,受益者付费”机制。科学地界定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是将钱科学地收起来、合理地花出去的“突破口”。
(■董小君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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