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8日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我国已推行集体协商制度15年,目前,全国有13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3个省(区、市)人大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底,仅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就达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此外,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较大发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也覆盖了相当多的企业和职工。
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企业工资问题的通行做法。随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的工资决定机制得以普遍建立,收到了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发展逐步提高、企业凝聚人心发展动力充足、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多方共赢成效。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推行集体协商制度,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就集体协商作出规定;1996年5月17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2000年11月,《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发布,并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工会法》也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出了规定。近年来,在各级党政的重视支持,特别是依托劳动关系三方的平台,全国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得以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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