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旅游局
(一)拟订国家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六、法制办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
(三)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七、新闻办
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十八、气象局
(一)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十九、电监会
(一)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电力系统所属水电站大坝安全、电力应急及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三)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四)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承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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