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卫生部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九、国资委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中央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工商总局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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