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的一般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2)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5)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销售。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申报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2.贷款贴息的一般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2009年度贷款贴息项目以2008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2)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4)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
3.符合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申报一般创新项目不予受理。
4.一般创新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所有申报的项目需经项目组织单位立项支持,地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35万元,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5. 2009年度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对2008年度已经申报但未能立项而确认为是比较好的项目可再次推荐,但需说明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和在本年度申报资料中所做重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再次推荐项目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总申报数的10%。2007年(含2007年以前)申报未获创新基金支持项目需在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重新立项后方可再次申报创新基金。
6.对2008年度地方创新基金已立项,但未申报创新基金的项目,以该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2008年公告的立项文件及2008年资金到位证明为准,可以直接申报创新基金。2008年地方立项支持的资金作为项目新增投资,视同为2009年地方创新基金立项支持资金,地方立项项目的支持资金额度、推荐要求与2009年一致。
7. 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
(三)重点创新项目
重点创新项目围绕每年度国家经济发展领域(产业、行业)的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和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作为突破口,给予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的项目。
2009年重点创新项目继续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注重解决当前市场急需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大对国家十大重点振兴产业尤其是纺织轻工等行业具有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关键创新产品的支持;加强对能源、资源、环境、卫生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关键技术创新的支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转化,尤其是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项目的培育;必须符合《指南》的支持方向和范围,对于《指南》中明确提出的“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优先支持的内容”给予优先支持。
重点创新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为100-200万元。申报工作由推荐单位负责。推荐单位根据重点创新项目申报条件将地方重点支持的项目推荐给管理中心,可采取先行申报后立项支持的方式,地方支持额度不低于创新基金支持数额的60%。
重点创新项目的申报条件:
1. 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至少有三年的运营时间。
2. 符合《项目指南》规定的支持方向,其中符合重点创新项目支持方向优先;项目技术领域是国家及地方重点或急需发展的领域,与产业或行业关联度很大,对产业或行业的发展影响较大;
3. 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先支持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
4. 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在被分析的三个年度中,第一年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009年申报企业3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2008年度企业销售收入-2006年度企业销售收入)÷2006年企业销售收入×1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08年度净利润÷2008年度平均净资产×100%)
5. 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
6. 企业已获得过创新基金支持,且项目验收合格;已获得过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优先支持。
7.企业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重点创新项目评审除采取专家“背对背”集中评审方式外,部分项目还要进行答辩或现场考察。未列入重点创新项目支持的,不作为一般项目立项。
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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