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9日电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通过的反垄断法,社会各界十分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29日就有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问全文如下:
问:反垄断法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否会对我国外资政策动向产生影响?
答: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在美国等许多国家早已施行。我国也已初步建立了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以及“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项目。商务部等六部门2006年8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或者并购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须申报审查。今后我国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还将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关于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反垄断审查制度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衔接。
我国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的政策没有变化。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中心的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确立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将会为中外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这不但不会影响我国的外资政策,还会更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深化我国与各国的经济合作。
问:反垄断法实施后,是否会影响企业做大、做强?
答: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其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反垄断法不反对更不禁止企业合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只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关于对经营者的控制和审查,反垄断法强调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予以禁止,但是,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该项经营者集中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第三,反垄断法在禁止垄断协议的同时,对中小经营者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所达成的协议则不予禁止。第四,反垄断法通过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有利于企业对全国乃至全球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有利于我国企业做大做强。
由此可见,我国反垄断法不仅不会影响企业做大做强,而且会为我国企业做大、做强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总体上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做大、做强。
问:反垄断法实施后,是否会对知识产权的行使构成限制?
答: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我国也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反垄断法不反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照知识产权的法律获得和行使知识产权。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反垄断法与各国反垄断法的态度是一致的。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还须防止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维护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实际上,许多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面临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许多国家都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到了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规定,各成员方可以在与该协议的其他规定相一致的情况下,根据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和规章,采取适当的措施制止或者控制那些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市场上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订立许可合同的做法或者条件。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借鉴了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的经验,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到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反垄断法防止和管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会削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反,我国在承担维护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责任的同时,会一如既往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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