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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适房申购人须入北京城镇籍3年 廉租房半年不自住将收回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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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今后,经适房的上市政策将放宽。昨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并开始实施。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经适房不再只能由政府回购,而是满5年就可上市交易。同时,购买资格人群,也由征求意见稿所写的“需取得北京户籍5年以上”,放宽为“取得北京户籍3年以上”。

购房未满5年可申请回购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适房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则表述为: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

新政涉及房屋范围有待明确

至于新政是针对9月28日之后购买的经适房,还是包括早已建好的北京所有经适房,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张家明表示,相关的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并明确化。此外,经适房上市交易交纳地价款的具体比例,以及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已经购买了经适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适房由政府回购。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适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程建华表示,除了上市交易之外,新办法在准入标准、资格审核、经适房建设标准等方面,与以往都有所不同。比如以前的经适房可能有200平米,但现在一律限定在60平米左右。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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