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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反垄断法无法撼动国企垄断地位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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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中国针对垄断性行业继续打“破垄攻坚战”,在放宽市场准入、改革监管和运营体制、引入非国有资本、建立特许经营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在有些重点领域,有一定程度推进

9月9日,一份来自商务部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的报告在厦门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广泛关注。

这种关注源于这份名为《2007年中国外商投资报告》的一个总结性论断: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行业真正被外资企业垄断,“真正的垄断企业还多是国有企业”。

而就是《2007年中国外商投资报告》发布前的8月30日,《反垄断法》通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并高票获得通过,其中涉及国有企业垄断的相关内容在历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均被重点讨论。

豁免与否?

针对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体现在《反垄断法》的总则中,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同时,该规定涉及“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此前不久的一次相关研讨会上,有国企的负责人提出对于国企垄断应区别看待,应有一定的豁免权。

其理由基于几个方面,首先是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比如石油业等的垄断是国家宏观调控所需;其次,垄断的目的也要加以区分,如果垄断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利益计就可以理解;还有一种观点坚持认为垄断与规模经济一定要科学区分不能混淆。

今年“两会”期间,中石油副总裁胡文瑞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认为垄断不是贬义词,而应该看其代表了谁的利益。如果垄断体现了国家的利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那么就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垄断。

此后这一观点被专家、学者予以批驳。

“国有企业的垄断收益究竟是对谁负责?”担任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孔善广在论文《国有企业垄断利益与国民利益》中直接发问。

他认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宝钢集团、中国 移动、中国 联通、中国电信等7家公司实现的利润,就占到了全部中央企业利润的78%,其中6家是国家垄断的石油石化和电信行业,“可以说是对企业所有者实行垄断价格而来的”。

6月和8月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时,会议组成人员对于相关行业的垄断颇多质疑,特别是电信行业的垄断被认为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因为相比发达国家,我国手机资费水平远远超出它们。

此前成品油价格调整问题也被有关委员提出,他们认为,老百姓认为此举是石油企业利用自己对市场的支配地位采取有利于提高价格的做法,是违背市场规律的。

由此,他们认为该法未来的实施过程中要细化国有企业垄断的相关规定,让其真正成为“协调各方利益,鼓励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良法。

有了解央企运作的专家告诉本报记者,央企希望豁免有它们自己的道理,一方面它们多是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代表着国家利益甚至国家安全;另一方面,来自国际市场和有关部门的政策压力也让它们感觉吃力。

按照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如果央企进入不到本行业前三名,就要被重组。

不过,一位央企法务部的负责人认为,《反垄断法》或许并不会对央企产生太大的影响,因为按照其规定,该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和规模经济,所以没必要对这个问题过多争论。

“央企不能轻言豁免,而应该积极进行改革并适应新法的规定,迎接竞争。”《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认为。

谁在逃避竞争?

“其实《反垄断法》根本无法撼动自然垄断状态。”黄勇认为,目前对于法律本身规定的探讨已无多大意义,应该关注的是国务院相关细则的规定如何来细化针对这部分企业的规定,“应该首先把垄断国企拉入这一法律框架下来,让它们接受公平竞争”。

黄勇认为,不能赋予《反垄断法》过高的意义,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中,它的具体实施效果还值得期待。

其实,中国针对国企垄断的问题早已有所举动。

《2006年中国国有经济改革报告》(下称《报告》)显示,去年,中国针对垄断性行业继续打“破垄攻坚战”,在放宽市场准入、改革监管和运营体制、引入非国有资本、建立特许经营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在有些重点领域,有一定程度推进。其中提及邮政体制改革、石油垄断领域的改革、民航体制改革和电信体制改革。

《报告》分析,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正在酝酿之中,铁路改革方面,铁路投融资向民营资本开放程度将加大。并由此建议,要在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电信和海运等行业引入竞争。

最后,该《报告》认为,由于《反垄断法》的出台,今年的“破垄”将有明显看点。

在专家、学者纷纷指出国企应加大改革力度参与竞争的同时,民企仍自认为委屈,“在夹缝中生存”。它们认为现有诸多行业对民企设置门槛儿,虽然能够涉足的领域越来越广,但是还是有很多根本无法进入的,这种生存环境不利于其发展壮大,也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律。

“我们只希望公平参与竞争就够了,也不奢望优惠政策支持。”一位民企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谁来管和怎么管?

《反垄断法》针对未来的管理作出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履行相关职责。

同时,该法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这两条规定所涉及到的两个机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就被高度关注,当时的与会人员一再建议,在未来的实施细则中,一定要明确二者关系,以防为个别利益部门分割利益创造机会,从而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

其实,据关注该法的相关法学专家和经济学者分析,该法出台之日就必然引发有关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而这种纠葛“由来已久”,甚至从该法酝酿之时就已出现。所以,他们认为,国务院下一步制订细则的过程应该广泛征求各界意见,防止将注意力过多集中于利益部门。

黄勇认为,执行问题还是要考虑与相关法的衔接,比如《行业监管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教授时建中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认为,未来的执行将对执法机构包括法院等提出极大考验,因为该法的执行过于专业,需要一支经验丰富的办案队伍,而这是目前还比较缺乏的。(赵杰)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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