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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剑指价格联盟 国家将大力加强执法工作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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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到超市一看,方便面齐刷刷地都提了价,一点选择也没有。”北京市居民宋大妈说。“要是真的不涨不行了,咱也没什么好说的。可不同的牌子,情况肯定也不同,怎么会同一天一齐涨价?政府是该管管。”

    7月26日,统一、康师傅、今麦郎、华龙等方便面生产企业宣布集体涨价,幅度为20%至40%; 不少消费者对这类涨价行为表示反感。

    今年以来,随着粮食、猪肉价格上涨,市场上副食品价格一度出现波动。本来,这与当前国际市场粮油及初级产品价格上涨、生产成本增加等因素有一定的关联。但一些不法经营者却趁机串通哄抬价格,各种各样的价格联盟也纷纷“登场”:

    6月21日,光明、蒙牛、伊利等14家乳品企业在南京签署“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约定取消特价、捆绑销售等促销方式; 8月初,真功夫、丽华快餐、和合谷等20多家中式快餐企业在“中国快餐联盟”的召集下宣布提价……

    这些涨价大多通过互相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会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串通涨价。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统一”后的价格。

    其实,价格联盟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几年前,国内九大彩电企业结盟深圳,以同行议价形式共同提高彩电零售价格,并迫使彩管供应商降价。其后又出现了空调联盟、民航机票价格联盟、电脑价格联盟。

    “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成本、供求等因素的变化,企业涨价本无过错,但是以价格联盟的形式串通涨价就是价格垄断,属于违法行为。”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王新培说,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规定,禁止各式各样的价格联盟或者价格卡特尔。我国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并进一步明确被禁止的垄断协议无效。“这从法律上否定了垄断协议的效力,为查处串通涨价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否则将受到处罚

    今夏出现的价格联盟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齐步走”的集体性涨价。一些行业协会起到了“推波助澜”甚至“组织协调”的作用。

    比如,方便面“集体涨价”风波,就是在一家名叫“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的组织协调下“实施”的。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调查,从去年底至今年7月初,“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先后3次召集有关企业参加会议,协商方便面涨价事宜,研究方便面调价日程。有关企业就是按照以上会议的协调安排,相继调高方便面价格的。“一些行业和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放弃自由竞争的价格形成机制,出现了非市场因素干预价格的倾向,最终埋单的还是终端消费者。”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的一位律师说。

    对于串通涨价的行业协会,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此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七章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遏制行业协会串通涨价有了法律“武器”。

    国家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工作得到加强

    目前,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一些行业串通涨价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查处,“形形色色”的价格联盟正在瓦解,价格秩序逐步恢复正常。从8月16日起,北京、上海、西安等大城市超市出售的方便面,开始优惠让利,有的品种直接下调了价格。8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又通报了6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的典型案件。这对遏制违法行为将起到震慑作用。

    为加强反垄断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为了便于严格统一执法,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张满英说,为防止“方便面集体涨价”等事件重演,国家发改委近期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并已将修订稿报请国务院进行审议。该修订稿细化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关于行业组织的法律责任。张满英说,如果发现串通涨价行为,消费者可随时拨打“12358”举报电话,也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有关部门也表示,一旦市场上出现串通、合谋等“乱涨价”行为,他们将及时出手,坚决维护市场稳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杜海涛)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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