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个别经营者不规范的定价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除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其它商品均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经营者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采取价格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对市场调节价格的监管,政策性很强,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掌握政策。第一,区分成本推动合理转嫁与借机哄抬价格的界限。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允许生产经营者合理转嫁成本。但一是要成本确实明显增加。二是提价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不得借机抬价,跟风涨价。第二,区分企业自主定价与串通涨价的界限。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尊重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定价。但经营者之间不得相互串通,不得协调价格、集中涨价。第三,区分价格信息服务与操纵价格的界限。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价格、成本、供求等信息服务,加强价格自律。但不得通过会议、纪要、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联手提价。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发布价格信息要客观、真实、准确,不得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人心恐慌,扰乱市场秩序。
同时,各地还要全面清理重要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收费,规范政府机关、市场监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和路桥站(点)的收费行为,取缔非法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要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确保质量安全。
问:最近,有报道说成品油批发价格有所上涨,请问有何考虑?
答:6月份以来,国际原油价格出现持续上涨,前几天最高曾达到每桶78美元。这给我国的石油供应带来了很大压力。2006年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已高达47%,在原油价格已经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情况下,成品油与原油的价格倒挂问题会进一步加剧我国石油企业炼油环节亏损的矛盾,造成部分地方小炼厂停产,影响国内成品油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已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两个公司开足马力生产,增加原油加工数量,控制成品油出口,确保国内市场供应。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保持合理的批零差率,对系统内外的加油站供油一视同仁,保持油价的基本稳定。目前两大公司生产正常,供应是有保障的。(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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