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收入的政策建议==
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收入偏低且增长相对缓慢的问题,一直是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提高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是尊重劳动,体现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必然要求。
在2007年北京市第6次职工队伍状况调查中,职工认为自己的收入在北京市属于中等偏下和低收入的占 62%,职工反映目前收入分配中最主要的问题排在前两位的,依次是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低和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过大。据2007年北京市政协对国有企业“两低一困”职工(指普通职工整体收入水平低、早期退休人员养老金低、困难职工生活负担重)收入状况进行的调查,在涉及的21家企业的 33608名职工中,有七成以上的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平均线,其中三成以上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全市平均线50%以下。为此,应加强政府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有效调控和指导,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一是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所谓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国家以法律形式保障其应该获得的能够维持其生存及必要的供养其家属的最低费用的制度。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而得到相同比例的调整,影响了广大劳动者基本的生活需要。为此,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从制度上督促各企业、各单位严格执行。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随意克扣职工工资的企业和单位,除了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必要时还要追求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现在虽然有最低工资标准,但许多企业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职职工每月拿到手里的钱只有几百元,工资增长缓慢。针对部分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却仍然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要从政策上予以纠正。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不得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
二是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增长。在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效益提高、社会财富增加的同时,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合理适度增长,是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体现。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工资在GDP中的比重,同经济发展程度成正相关关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线职工的基本工资也应及时地增长,保证广大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各级政府要深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问题,制定相关的调控政策及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着力解决好一线工人收入增长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为此,各级政府要同本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定期对工资水平进行评估,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建立起完善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证工资与GDP同步增长。
三是经营者的收入增长和考核评价与一线职工收入增长相结合。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2007第6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全国26.7%的普通工人,在过去5年内从未增加过工资,与经济增长和经营者收入增长形成鲜明对比。从常州市的调查情况看,一线职工与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差距比较悬殊,且呈逐年扩大的态势。2002年,被调查企业一线职工平均工资为13980元,相当于中层管理人员的60%、高层管理人员的32%,到2004年,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已经下降为中层管理人员的51.8%、高层管理人员的28.2%;2002年,被调查企业中收入差距最大的10家企业,其高层管理人员的平均收入大致相当于一线职工的 9.3倍,到2004年,这一差距进一步扩大到了10.1倍。按照规定,实行年薪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3倍,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一些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增长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一线职工的实际利益。接受调查的24家国有企业(含国有商业银行),其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在两年中增长了93%,而同期一线职工平均工资仅增长33.5%;高层管理人员与一线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也由2002年的2.4:1上升到了2004年的3.4:1,其中差距最大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年平均工资已经相当于一线职工的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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