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所以民愤越是沸腾的时候,作为法官、作为媒体就应该越清醒。所以你刚才提出一个问题,无证驾驶和醉酒驾车,两者相加,是不是就能推出一个故意杀人的结果。因为我们知道,醉酒驾车在我们的生活里面司空见惯,甚至我们周围的同事,包括我们自己也许都会有这样的经历。有这样的经历是不是就意味着一定有故意,或者在法律上的判处一定就会导致死刑这样一个极端的选择?
白岩松:
所以从这种角度来说,还是存在着某种过失伤害,他是会带来相应的行为。但是他并不是主观就要导致这样一个结果。所以现在的问题就在于,符合这个罪名的,量刑又太轻。比如像交通肇事罪也就判了三年,在杭州那里,胡斌飙车撞死人,当时也是民愤很大,热闹半天,最后当他以交通肇事罪起诉之后,他一审获刑三年。成都就得考虑,我的民愤极大,而且死伤这么惨重,所以上来就不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就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起诉。所以这是现在的确摆放在全国很多地方一个非常让法官头疼的过程,到底什么是合适的呢?要么太轻,要么就有可能我多加解释,以便让它觉得更合适,可是显然我们法律本身是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主持人:
面对四川这位当事人被判处死刑的局面,有的法律专家认为是合适的,有的法律专家认为太重了。接下来我们连线两位法律专家,一位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我们先听听洪教授对这种判决的一个评价。洪教授,您怎么看这个死刑的判决?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
我认为成都法院对案件的定性还是符合现在的法律规定,也符合这个案件的事实。无非就是定交通肇事还有定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主观心态是过失,就这个案件来讲,它不存在过失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过失有两种,一种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还有一种是疏忽大意,就本案被告人在醉酒以后驾车,而且是无证驾驶,就这两点,我们就足以可以看到,它不具备执行的基础条件。同时由于是严重醉酒,他也没有疏忽大意一说,他已经没有自我控制意识了。既不存在故意的过失,又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他不是过失,只剩下两种情况,要么就是故意犯罪,要么就是意外事件,把它看作是意外事件,估计全国人民谁都不会答应这个结果,只剩下故意了。但是说故意,他毕竟不是奔着杀人的目的开车上街的。但是别忘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有两种,一种叫做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希望这个结果发生,还有一种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是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但是本案的被告人是无证驾驶,又是无证驾驶,可见会发生危害后果是必然的,会发生危害结果是必然的,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是偶然的。
主持人:
洪教授,我们打断您一下,刚才我和岩松在演播室说,他是一个交通肇事犯罪,但是却以另外一个罪名去给他判罪,您觉得这个合适不合适?
洪道德:
合适,我认为这个被告人主观上面是故意犯罪,但是他不是追求犯罪结果的故意,也就是说他不是直接故意,他是间接故意。他的这种犯罪由于用的是汽车,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上街,他会对不特定的人员、不特定的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个完全符合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还有一点,我们要注意的是,这个罪本身没有规定直接故意,我个人认为从法律规定上他也包括间接故意,实施这样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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