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宁波7月9日消息 从7月始,宁波市将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按照该政策,使用残疾人员较多的企业,每雇一名残疾人员,最高每年可退税3.5万。
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文,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这次调整,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适用范围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享受政策的残疾人范围由现行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按照宁波市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拟享受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了如下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记者焦健 曹美丽 钟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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