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为便于广大社会公众理解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日前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介绍一下这次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情况。
有关负责人:残疾人就业政策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客观形势的变化,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改组、改制的推进,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而且现行政策本身以及征管方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之间税收政策不平衡,一些安置残疾人的“非福利企业”,如民营、外资企业等不能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享受政策的残疾人的范围偏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没能纳入政策范围;三是现行按安置比例减免税的办法缺乏公平性,并且对一些盈利水平高的行业存在过度减免的问题;四是由于税收政策设计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导致在税收征收管理中骗取税收优惠的案例时有发生;五是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不理想,减免税规模与安置残疾人就业规模不协调。上述一些原因,促使相关部门对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必须进行调整和完善。
2006年1月,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了请示,建议调整完善现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选择部分省(市)进行为期半年至一年的试点。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自2006年10月1日起在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等10个省市率先进行了调整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在试点地区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精心组织下,近九个月的试点运行平稳,取得了预期效果。经过调整完善后的税收政策在试点中效果明显,进一步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税收流失。同时,试点地区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又对政策作了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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