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在养老院中安享晚年,仅北京就有334家养老服务机构和2.2万名入住老人。他们给社会和家庭减轻负担的同时,似乎也被渐渐遗忘。老人们被叫做“被送养人”,因疾病和人身损害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养老服务机构也时常被欠费问题困扰……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律师协会合 同法专业委员会的律师在市民政局的委托下,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制定了本市首份养老服务合同范本,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推荐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有望规范北京养老服务业。
历时一年调研
制定四类示范合同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守豹律师和副主任刘春律师,执业以来起草过数不清的合同,但这次的养老服务合同范本制定历时最长,可能涉及的受益者最多,还没收一分钱。
从去年5月开始,课题组的5位律师进行了一年多调研,还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了全国首次对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及家属的问卷调查。邀请专家论证,向广大律师和全社会征求意见。最后根据老年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自行负担全部费用还是家属负担或分摊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应制定了A、B、C、D四类示范合同,并对入住程序、服务项目、收费、各方权利义务等主要事项进行了19个方面的统一约定。
一半老人自付费用
却被称做“被送养人”
律师们在调查中发现,由于养老服务业的特殊性,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常常被忽视。“几乎所有的养老服务机构都管老人叫‘被送养人’,”刘守豹律师说:“一般理解上,婴儿和宠物才有被送养的;法律上,只有《收养法》中才有 ‘送养’的概念。可老年人不是标的物或未成年人,他们有自己的独立人格。而且调查显示,一半的入住老年人都是独自承担费用的。”
此外,养老院很少直接和老年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大都是谁“送养”和谁签约。数据表明,由老人亲属签订合同的达到了86%。老人自己签合同的只占十分之一。“养老院毕竟是给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他们有行为能力,虽然有的行动不便,但意识和精神都是健全的,必须把他们作为独立的人来看待。”因此,示范合同都把老年人作为签约主体,改称“入住老年人”。
老年人外出
活动自由受限制
一般情况下,养老院出于安全考虑不允许入住老年人随意外出活动,或者必须由家人接送。但有些身体健康的老年人也想郊游会友,享受自己的老年生活。因此,养老院的管理制度和老人人身自由的衔接成了难题,甚至还发生过老人要出去见朋友,养老院不允许,最后急得老人要跳楼的情况。
刘春律师说,示范合同中明确约定,入住老年人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在入住期间依法享有人身自由。在保证他们的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外出登记制度,对于能够自理的入住老人,如果不听院方劝阻执意要出去需要登记签字,出现事故要自己负责。这样就在老年人的权益和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之间寻求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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