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新指向
最新出台的官员问责制度,出现了向群体性事件倾斜的新动向,显示中国高层试图寻求制度维稳的意图。
根据石家庄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联合发布的通告,夏生华被免职的直接原因是元氏县城管监察大队连续三次围堵本县“村村通”客运车辆,违规强行收取停车费用,作为主管领导的夏生华负有重要责任。
舆论认为,夏生华被免职的真正原因是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据河北当地媒体报道,此次事件曾造成该县文化宫停车场入口被堵9小时。而夏生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夏生华丢官,被解读为问责向群体性事件倾斜的一个标志。在《暂行规定》提出的7种问责情形中,有两条与群体性事件有关。一是“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另一条是“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
“群体性事件的增多,使维护稳定变为当今头等大事。”赵黎青说。问责的根本意义不是惩罚,而是防患于未然,以此减少权力带来的腐败。虽然问责只能“亡羊补牢”,却是制度维稳不可缺少的环节。
“群体性事件的出现与扩散,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党政干部没有有效履职只是其中一个原因。”辛鸣分析称,通过问责制,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心,可以化解一些情绪性矛盾,但不应该回避一些根本问题,比如社会的公平正义,政府行为的依法与规范、党员干部廉洁奉公等。
在学者辛鸣看来,虽然《暂行规定》的出台被认为迈出了制度化的一步,但规定中的条款仍显模糊。
“欠缺清楚明白的规定与责罚‘量刑’界限,这种问责制度本身就变得非常有弹性,弹性空间大就容易被钻空子。”赵黎青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谁应当负责任,应当负责到什么程度,要有一个量化的、具体的规范。此外,问责制总则中强调“依靠群众”,但在《暂行规定》中却无细则对应。
新问责制度的另一个焦点,是负责的主体问题。目前的机制依旧停留在上问下责,如何扩大问责的主体,避免个人集权太严重?对此,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几位专家的意见也不统一,有专家认为党的代表大会应当成为适合的问责监督机构;也有人认为务实的做法是人民问责,政党执行;甚至有人提出问责应该是下问上责,在《暂行规定》中应当加入下级对上级问责的内容。而对如今的监督主体——组织部和纪检委,谁来监督呢?一位专家发问:“谁来问责他们?”
中央党校王贵秀教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问责的指向,必须从理论上进行构建。首先要明确党权和行政权,权责一致,否则无法对权力问责。”党务官员和行政官员的职权明确了,才能有责可问。
在王贵秀看来,目前的问责制已涵盖领导官员履行职责不力的各种情况,也将行政问责提升至“党政两方面”。但是如何在制度建设上更加清楚,让有权无责者安心,让有责无权者受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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