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亟须制度化
与中国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问责体系。作为通行的政府管理机制,“引咎辞职”也成为其公务员体系中最强大的自律信条。
一位行政法专家介绍说,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最早使用“责令辞职”这种形式。此后的几年里,安全事故频发,矿难不断,到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开始实施。
但是问责走入公众的视野,2003年无疑是一个标志。彼时,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瞒报疫情、防治不力被免职。包括这两位省部级干部在内的上千名官员被问责,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在共和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一年前的“瓮安事件”则是另一个分水岭,“群体性事件”一词由此被广泛延用,该事件之后又接连发生了孟连、陇南的冲击党政、公安机关的群体事件及重庆、甘肃、广东等地的出租车集体罢运事件。
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呼声得不到及时答复,导致群众利用极端手段宣泄不满情绪。如何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如何才能翻越横亘于官民之间的鸿沟,成为了考验执政者智慧的难题。
另一方面,被免职官员的不透明复出引发人们的广泛争议。
三鹿奶粉事件的主要责任者、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司原副司长鲍俊凯直到2009年3月才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处以记大过处分,却早在2008年底就出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复出,担任该县县长助理;瓮安事件中被撤职的瓮安原县委书记王勤,也被曝异地走马上任。
有分析人士指出,“高调问责,低调升迁”的屡次出现,也在消解问责制的公正性。
中央党校教授赵黎青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近年来,公共事件、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与网络事件、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且趋势愈加激烈,这暴露的不仅是官员自身问题,更有制度问题——权责罚的不统一,让一部分官员坦然“不作为”,安心当“庸官”。
显然,事件频发,倒逼问责制度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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