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显示了中央试图制度维稳的新努力。同一时期,河北一位处置群体事件不当的县级官员下马,被解读为官员问责向群体性事件倾斜的新趋向
文/纪学龙 马莉本刊记者/王维博
2009年7月10日,因处理城管队乱收费行为不力,夏生华被免去了河北省元氏县县委副书记、常委职务,上级组织还提请县人大按照法定程序免去其元氏县县长一职。
夏生华被免职的第三天,新华社公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文,而早在5月22日,这份备受关注的制度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通过。
针对此前官员问责程序不规范、复出不透明的质疑,此次《暂行规定》做出了回应,界定了问责的七种情形,也明确了问责的程序。规定官员复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暂行规定》还把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列为问责重点,折射出中央寻求制度性维稳的努力。
问责风暴一再升级
2008年,中国的重大安全事故频发,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溃坝、龙岗火灾等等,无不引起巨大反响。在中共中央召开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胡锦涛严厉批评某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
伴随重大事故的频繁发生,高层也不断策动问责风暴,一大批政府官员应声落马。问责对象,也由过去的行政首长延伸到“党政一把手”。
事实上,官员问责制在中国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常出现有问不责、或问责随意等现象。“传授权力很容易,制约权力就很麻烦了。”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往往把官员看得比民众高一等,社会民众也习以为常,“父母官”自然也理直气壮。
一种通行的说法是,中国官员问责风暴始自2003年非典时期的“危机问责”。从“不问责”到“问责”,从“内部潜规则”到“成文规定”,从“弹性问责”到“刚性问责”,从“行政一把手问责”到“党政一把手问责”,经历了一个过程。至2008年,又一个问责高潮出现,但实质上,它依旧停留在“运动化”阶段,对官员的问责力度往往取决于媒体和社会的关注程度。
此次公布的《暂行规定》,对4种情节要求从重问责,包括阻碍问责调查、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检举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中的从重情节。
这4种情形的指向性非常清晰——一旦安全事故发生,问责程序便被启动,渎职、失职等行为遭到严惩,问责的力度明显加强。
“无论是问责的力度,还是其信息透明度,《暂行规定》的出台无疑迈出了一大步。”辛鸣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