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长令”的形式发布,具有强制性
据苏州市卫生局副局长王烨源介绍,《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是在 10月 14 日,由苏州市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市长令”的形式对外发布,共有六章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报告、医疗纠纷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据悉,为解决医疗纠纷,去年苏州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和司法局还联合下发了《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暂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处置医疗纠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只是个规范性文件,缺少刚性,约束力不强,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此次,《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市长令”的形式对外发布,是具有强制性的。
例如该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医疗纠纷;由于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既然以‘市长令’的形式对外发布,那就是已经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这个高度,意味着卫生、公安、医疗机构,包括患方今后就必须按照这个办法来处理有关纠纷,否则各有关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王烨源如是说。
目前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来源主要由苏州市、区二级财政保障,并建有完备的纠纷受理登记制度、会议制度、重大和复杂纠纷集体研究制度、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制度、调解工作回避制度,以及重大案例讨论和报告制度、回访制度、定期分析和总结等工作制度,并明确调解程序步骤,统一调解文书格式,规范调解台账资料。
据了解,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苏州其余5个县级市和吴中区、相城区将单独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薛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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