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苏州市卫生局联合该市司法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了新闻信息通气会,宣布从12月1日起,苏州将正式施行《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今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卫生、公安、医患双方等有关方面必须依据该办法行事。《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已在10月14日,由苏州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共有六章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报告、医疗纠纷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该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双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患者可诉诸法律等其他手段进行权利维护,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据了解,这是省内首个市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给“调委会”确定了“身份”,从而使得医疗纠纷出现后,解决医疗纠纷获得了又一实质性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有了第四种解决途径
据苏州市卫生局副局长王烨源介绍,在制定该《办法》的过程中,他们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参考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可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协商,二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三是通过民事诉讼。不过,王烨源坦承,由于患者、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三者之间彼此信任度不够,许多医患矛盾极难化解。因此,此次该办法还引入了第四种解决途径,即向苏州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根据该《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双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患者可诉诸法律等其他手段进行权利维护,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而调委会则是选择了社会责任感强、医学和法律知识渊博、实践经验丰富且有较强的沟通说服能力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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