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5日电卫生部办公厅24日公布《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办法指出,医疗服务中,医疗卫生机构应向患者公开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城镇医保患者使用全额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办法共5章42条,以下是办法全文: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卫生信息,提高医疗卫生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民主管理,依法行政,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健康体检、门诊或住院治疗等临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卫生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办本单位的卫生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卫生信息公开申请;
(三)采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卫生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卫生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本单位卫生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本单位拟公开的卫生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卫生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卫生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布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信息、卫生统计信息等卫生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授权的,应当报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医疗卫生机构公开的卫生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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