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江云 中国发展门户网图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将越来越大。一是政府采购的外延和内涵扩大,采购主体逐步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扩展到包括公共事业、公共服务组织的主体,采购领域逐步由货物领域扩展到货物、工程、服务领域。二是政府采购是政府支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规模随着一国或地区经济增长而增长,通常相当于其年度GDP的10~15%。三是我国政府采购从1998年的31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009亿元,增长31.5倍多,年均增长127%,但是相当于GDP的比例不到1%,发展空间很大。四是,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28个成员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相当可观,年均采购总额达到4000亿美元以上。我国若签署GPA,不仅可参与其采购市场,还可以享受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政府采购市场的空间将进一步放大。面对政府采购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应当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一、应继续大力推广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一种有利于买方的不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没有讨价还价的过程,诸多投标人同一时间一次性秘密报价,任何虚假的信息在激烈竞争之下都有可能使其丧失交易机会,投标人不得不进行成本核算,体现其综合竞争能力。因而,公开招标能够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能够发现局部均衡价格,在此价格下招标和投标双方之间达到了最佳均衡状态,促进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提高。
因此,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的四部规范性的国际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的《采购指令》、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联合国的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都明确规定,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尽管如此,2002年我国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的比例为48%,比上年下降5个百分点,中央和地方比上年分别下降15个、2个百分点左右(见表)。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上海市2002年倒数第二,虽然改变上年倒数第一局面,但比例仅为24.8%。公开招标比例下降的原因较多,例如为维护各自的局部利益,不论是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还是供应商,对公开招标认识不足,甚至抵触与规避公开招标,有些政府采购单位指定货物品牌或供应商。
表1 2002年与2001年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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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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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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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比2001年增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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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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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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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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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5.0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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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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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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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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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14.97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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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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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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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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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2.0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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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50%的省、市、自治区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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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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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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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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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在50%~60%之间的省、市、自治区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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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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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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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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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60%的省、市、自治区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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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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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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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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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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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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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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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15.4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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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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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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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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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13.7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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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应当继续大力推广公开招标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不论是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还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建议政府采购中实行强制性公开招标、统一采购,公开招标比例不得低于50%;公开招标合同的技术规格必须标准化、科学化、准确而无歧义、中性而无歧视,不能以技术要求高为由而有歧视供应商或投标者的规格标准,保证足够多的供应商、服务提供者有投标资格,能够进行充分竞争,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福利。政府采购强制实行公开招标方式一段时间后,公开招标的优势和作用能够进一步体现出来,各级政府部门就会自觉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二、进一步遵循和落实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有时称为公开性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过程具有高度的透明性,通过各类公共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尽可能做到信息公开、完全透明和充分传播。它是政府采购国际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例如GPA对透明度原则有十分详细的规定。该协议第17条要求,根据技术规格规定采购合同,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官方语言公布采购信息和受理来自本协议缔约方供应商投标的条件等;第19条要求,各缔约国将适用该协定的任何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司法裁判、通用行政规定及程序(包括标准合约条款),迅速刊登于适当刊物,使其他缔约国及供应商了解其内容等;第20条规定,若有争议时,要求各缔约国提供无歧视、适时、透明且有效的程序,有利于供应商提出申诉、质疑。
在公正、公平、效率等方面,我国政府采购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完全落实透明度原则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但实践中违背透明度原则的“暗箱操作”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方式还很有限,部分招标信息仅在地方性媒体披露,没有在全国性指定媒体(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披露。
今后政府采购实践中,应进一步遵循和落实透明度原则,促进政府采购公正、公开、公平,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政府采购信息、采购程序、招标投标结果、质疑和投诉结果、以及监督检查结果等都要及时公开。第二,强化政府采购的程序公开,严格履行采购招标通告的程序,保证采购程序公开,规定质疑与申诉的程序和机制、救济的措施和执行,保障供应商或投标者的权利与平等参与机会。第三,建立采购主体违规记录的信息库,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保障相关利害方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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