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4日电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日前,环境保护部印发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意见》指出,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和保障人体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一些不当行使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由此滋生执法腐败,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坚决纠正。
对此,《意见》就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处罚原则、裁量尺度和惩戒手段等方面做出规定,《意见》要求对于主观恶意、后果严重、区域敏感及屡罚屡犯等四种情况须从重处理。
《意见》首先明确概念,指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对于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适用的法规条款,《意见》提出多个规则,包括:
一、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法规)的效力高于同行政级别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如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新规与旧规不一致,适用新的规定。
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如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如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六、部门规章冲突情形下的适用规则。环保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国务院裁决。
在环保部门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等行为,《意见》要求各执法部门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遵循公正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严格程序。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集体讨论决定。
三、重在纠正。处罚不是目的,要特别注重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必须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明确提出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期限。对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产整顿、停业关闭的,要切实加强后督察,确保各项整改措施执行到位。
四、综合考虑。既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不得排除相关因素,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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