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3日就《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作出解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为主要方式,保留直接协议转让。由于协议转让缺乏公开竞价的过程,转让价格不能达到最大化,因此从保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办法》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资产主要是考虑到两点:一是金融作为重点行业,为了保证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绝对控制力,有时不宜采用公开进场交易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避免国有持股比例下降;二是当国有金融企业集团内部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战略重组时,为降低交易成本,也可采用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该负责人认为,《办法》的出台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有了统一的工作原则和操作规范。这不仅有利于财政部门规范企业的行为,也有利于国有金融企业根据办法完善内控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预防金融腐败。
《办法》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方出资国有金融企业的转让行为,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把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权限下放给地方财政部门。(记者 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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