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法排尾”,还是“充填造田”
对于邯邢局两铁矿在其尖山北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就提前排尾的问题,中国五矿新闻发言人马骏向媒体表示:尾矿库属“试运行”,依据是“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可记者发现,该14号令早在2002年2月1日已被明令废止。
10月27日,五矿邯邢局副局长张文学接受记者采访时改称,其尾矿库“试运行”依据的是2002年颁布的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据查证,第13号令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有权受理申请的单位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邯邢局却未能向记者提供任何环保部门对尾矿库“试运行”的批准。
针对两铁矿分别向河滩和山沟排尾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马骏的解释是:“邯邢局选矿采用磁选工艺,全过程皆为物理过程,不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不仅现场目击了尾矿污染及其给百姓造成的病痛,而且从中国五矿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所做的《北洺河铁矿尖山北尾矿库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也可找到对尾矿污染的描述:“尾矿库的主要有害因素为尾矿库可能引起的水污染。水污染主要是尾矿库中排出的尾砂附液……当其达到下游河流或者水体中,就会破坏了水体的组成成分,甚至危及原有的生态系统。水体遭到污染,对附近人民健康、工农业生产和鱼类、水生物等自然环境均将造成危害。”
马骏表示,两铁矿向河滩、山沟排尾的目的是利用尾砂充填造地,是邯郸市“千矿万亩”综合治理工程的重要内容。他甚至称,2007年6月22日,国土资源部领导同志到武安现场视察工作时,对河滩充填复垦造田工程给予高度评价。两家铁矿向河滩、山沟排尾被这位发言人描述成“变废为宝,造福地方”,“是中央企业响应地方号召,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在邯邢局,张文学向记者提供了邯郸市《“千矿万亩”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等政府文件。记者仔细研读后却没有发现一处提及排尾造田,反而要求“清理矿渣,平整地面,复垦土地”。谈及于国土资源部领导在武安市视察工作的情况,张文学承认:国土资源部领导没有去过北洺河河滩。
采访期间,邯邢局还向记者提供了铁矿向河滩和山沟排尾与当地村委会签定的协议书。北洺河铁矿和高村约定:北洺河铁矿在“高村村北原河道范围”建库,向库区每排放1立方米尾砂应支付费用1.6元,而办理相关的“充填造地手续、环保手续”由高村村委会“负责”;玉石洼铁矿和北尖山村约定:玉石洼铁矿向北尖山村山沟里排尾造地,每年支援其8万元管理费,而“充填尾砂过程中的一切安全环保等问题”则由尖山村委会“负责”。
“村民们对利用尾矿造地是支持的。”张文学向记者出示一份由高村村委会提供的《表决说明》。《说明》显示,全村83名党员和群众代表签名“同意并支持”北洺河铁矿向河滩排尾造地。
尾矿排放需经环保、安监等多个部门审批,国家环保部门《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产生的尾矿必须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村委会能负者起“安全环保”的责任吗?凭借83名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表决是否就可以向河滩排尾呢?中国五矿集团办公厅新闻部经理何京林及邯邢局副局长张文学对此均未做答,邯邢局安全生产监察部副部长王清海说:“按照协议,我们只管提供尾矿砂,其它事情不归我们管。”
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黄毅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安监部门对尾矿管理有着严格的要求,尾矿必须排进尾矿库,安监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而排入河滩、山沟就更是违法违规的行为了。
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司法机关拖而不决
中国五矿称,邯邢局铁矿的“尾矿砂复垦造地”工程“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邯郸市和武安市政府均未对“尾矿造地”做出过任何书面形式的批准和支持。相反,武安市委、市政府于2006年11月印发的《武安市南北洺河土地开发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村集体和企业项目需在滩涂内垫地开发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所有河道滩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开发、圈占,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坚决取缔。”
既然两家铁矿与村委会签定的“尾砂充填造地”工程未经政府批准,为何不予取缔呢?
武安市水利局局长高超说:“水利部门对北洺河河滩的排尾问题做过调查,结论是尾矿排在河道水泥坝外边的河滩上,不影响主河道行洪安全。但尾矿砂堆积超高,而且离水泥坝太近,确实存在潜在隐患。”
武安市环保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常健说:“从充填造地角度讲,两家铁矿排尾也许合情合理,从环保角度讲却是不合法的。但这两家铁矿属于中央企业,其环保收费和处罚等管理权都在邯郸市局。”而邯郸市环保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张跃进却表示:“武安市是扩权市,烟尘污染费等收费权由于历史原因在邯郸环保局保留,但监管权已移交武安市环保局。”
据了解,本报10月15日对五矿非法排尾做出报道后,邯郸市委、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派出由市安监局和环保局组成的调查组赴武安现场调查。市安监局在10月26日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只描述了两家铁矿向河滩和山沟排尾的情况,对其安全隐患和非法行为未做认定。
此外,司法机关在处理五矿两铁矿与金祥铁矿透水事件纠纷过程中的种种表现,也令人备感蹊跷。
据金祥铁矿负责人张春华介绍,透水事件发生后,金祥铁矿依据由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所做的《突水调查报告》,于2008年7月把北洺河铁矿和玉石洼铁矿诉至邯郸市中级法院。但邯邢局否认金祥铁矿透水与其尖山尾矿库存在因果关系。2008年9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法院委托第三方对金祥铁矿矿井透水进行重新勘察。
“邯郸中院技术室多次致函北洺河铁矿,要求其预交50万元鉴定费用,后者在法定限期的最后一天只交了20万元。”金祥铁矿代理律师胡海清说,“法院技术室于2009年3月11日做出的《中止委托评估通知书》称:‘经多次通知,申请人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北洺河铁矿没有按照通知要求的数额预交鉴定费用,以致无法进行对外委托。经我室研究,中止该案的对外委托。’”
可让人费解的是,北洺河铁矿在2009年3月30日“补交”30万元鉴定费之后,邯郸市法院居然又启动了“对外委托”。对这一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的做法,法院将作出怎么的解释?透水事件已发生两年之久,为何至今没有说法?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多次去法院或致电采访,但均遭拒绝。
10月30日,记者刚回到北京,张春华就打来电话称,因为记者的此次调查,两家铁矿已停止向河滩和山沟排尾,改排进尖山北尾矿库。他担心,金祥铁矿将会再次遭遇灭顶之灾。
比张春华更担心的是武安市矿山镇下水头村委会主任韩魁生。他打电话告诉记者,下水头村地处尾矿库西北下游,距尾矿坝只有一公里多,想想尖山北尾矿库的渗漏问题,再想想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事件,他就睡不着觉了,开始为全村800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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