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设计要求(含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完成期限和成果形式等)及国家语委科研办的审批意见,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语委科研办审核批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年度检查的要求及时向科研办报告项目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一年内完成的项目,需提交中期报告),并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项目进行中遇有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须及时报告。国家语委科研办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把承担的项目纳入本单位科研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研究工作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要加强项目自我管理,以保证研究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十条 成果形式为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科研项目,须同时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回执所填账户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账户,由财务部门填写。项目组使用项目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账户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国家语委科研办。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1.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出;
2.资料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3.会议费:用于召开项目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支出;
4.差旅费:用于项目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5.劳务费:包括项目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出;
6.管理费:不超过年度科研经费的5%,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7.其他支出:项目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一般在研究工作开始拨付50%,阶段成果检查合格后拨付40%,其余10%在项目全部完成后拨付。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情况严重的,国家语委科研办有权终止合约,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2.擅自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科研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制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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