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日前制定颁布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办法》还就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中国保监会日前正式下发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不仅对保证金存放银行的范围有所扩大,还拉长了保证金存款的期限,拓宽了其存款种类,并加强了监管。
《办法》已自8月2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保监会2005年颁布的《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存款银行扩大至全国性中资银行
《办法》首先引人注意的一点,是给予保险公司在选择保证金存放银行方面更大的自由权。根据规定,原则上只要注册资本金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的全国性中资银行,均可成为保险公司的选择对象。而据2005年颁布的《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只有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光大、中信和民生等9家指定银行有此资格。
此举实际上是将保证金存款银行的范围扩大。数据显示,仅以上市银行为例,拥有全国性牌照的银行除深发展因注册资本不足20亿元不能满足条件外,一些未在上述指定范围内的银行如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据注册资本要求均可入选。
不过注册资本并非唯一要求。除此之外,存放银行还需满足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与保险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纪录等规定。
存款期限延长至不得短于一年
《办法》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从原来的不得短于6个月延长至不得短于一年。
根据《办法》规定,在满足上述期限要求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可以如下四种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定期存款、大额协议存款、存款协议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的外币结构性存款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
据据2005年颁布的《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证金以定期存款和保本的结构性存款存放时,期限只要求不短于6个月。不仅如此,《办法》还首度在定期存款、大额协议存款和外币结构性存款之外,增加一条抽象性条款,为保险公司日后经保监会批准以新的渠道存放设置了法律通道。
发生汇率损失时应及时补存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二十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的规定补存资本保证金并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
对于外币保证金账户,《办法》除了重申专户储存的原则外,同时规定在一家存放银行就单一币种只能开立一个资本保证金存款专用账户。该账户内只能存放资本保证金,且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额外币)。
保险控股和集团公司同样适用
《办法》同时对该办法的适用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也需适用本办法。此前的有关通知均未对此做出规定。
所谓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当发生变更保证金存款性质,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到期后在原存放银行续存除外),转存其他银行,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等情形时,均需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记者 谢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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